宝钛装备制造(宝鸡)有限公司

宝色特种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403执恢418号 申请执行人:宝色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94061-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彭山区义和乡悦园村,组织机构代码74964916-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色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应对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强制执行借款598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宝色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应林企业集团彭山川化工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因该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执恢418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