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2执246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古雁(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麻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4)宁0422民初23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宁夏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420936.49元。案件受理费27000元,减半收取13500元,由宁夏捷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50元、西吉县自然资源局负担6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限期履行工程款2420936.49元、执行费26609元、案件受理费6750元,合计2454295.49元。因被执行人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在本院涉案较多,其账户资金不足,故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宁0422执24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