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民特952号
申请人:湖北某某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新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湖北某某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称:请求确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签订的《雕塑造景合作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无效。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31日,认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湖北省科技馆儿童观项目《雕塑造景合作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甲公司认为,该条款中“当地仲裁委员会”的表述不明确,无法确定唯一具体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应当无效。
某乙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合同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明确约定,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双方都属于武汉市的企业,项目也在武汉市,所以该约定指向的仲裁委员会是明确的,即武汉仲裁委员会。故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经审理查明:2021年7月31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就湖北省科技馆儿童观项目签订《雕塑造景合作协议》,该协议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中,某乙公司、某甲公司的住所地以及项目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而武汉市仅有武汉仲裁委员会一家仲裁机构,故可以确定案涉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就是武汉仲裁委员会,某甲公司以案涉仲裁协议无法确定具体仲裁机构为由主张仲裁协议无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北某某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某某装饰艺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