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9004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创意天地02号艺术家工作室102-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仙桃市彭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彭场大道西段88号。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仙桃市彭场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展国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撤销本院(2020)鄂9004执9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9004执9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