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艳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青岛艳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8670号之二
原告:***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华浦路500号A幢。
法定代表人:CHADALLENMCDANIEL,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艳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号海信创智谷3号楼B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艳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所欠货款为由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工业纺织品制造(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935.42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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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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