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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704民初546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湖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某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为557.50元,由湖北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