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3民初1098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盾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26713022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普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以北潍县中路以东软件园.置城世贸中心B座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32602529。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理信息公司)、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458698.48元;2.依法判决被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657.97元;3.依法判决被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支付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带薪年休假工资5788.81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原告长期出差、兢兢业业、工资不高、天天加班,被告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由于各种原因财务出现问题已拖欠工资三个月多月,且多处工地工程量工资未及时支付给原告。无奈之下,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是正元地理信息公司的分公司,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被告拖欠工资,导致原告生活困难。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拖欠工资等。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并依法申请仲裁,2021年5月22日,收到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936号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被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共同辩称,一、***工资结构说明。***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其中基本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出勤补贴+工龄补贴+职称补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按项目考核的效益工资。效益工资应当由项目考核完成后,根据考核情况项目兑现效益工资。但鉴于项目周期较长,会预支一部分效益工资给项目生产人员,作为月度预支效益工资。月度预支效益工资根据项目生产人员根据上月所完成的经验证合格的工作量、项目工程进度及实际回款等综合情况相结合预发,剩余效益工资待项目结束后,由项目部按照公司内部考核结算制度流程,在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提交完工考核申请,考核成绩作为项目最终结算的依据,每拖延1天,经理月度考核扣1分,完工考核总成绩加扣1分,以此类推,其中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按100%支付完工考核后效益,低于90分的按(100-(90-考核得分))/100作为本项目完工考核后效益的支付比例。二、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已全部发放***所有工资,不存在欠发事实。2021年工资存在缓发情形,但并非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无故”“恶意”拖欠。从基本工资来看,2021年5月、8月、9月存在缓发情形,但均在11月及12月补齐。缓发和补齐工资不是针对***个人的行为,潍坊分公司是一家服务于政府部门的技术型公司,由于2021年新冠疫情持续影响及经济下行冲击导致各地政府资金紧张,以至于潍坊分公司财务周转困难,难以按时发放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响应政府号召,就缓发工资事宜向各部门、各项目进行解释,希望全体员工和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一起渡过暂时的难关,确有困难的员工可以向潍坊分公司反映,由公司想办法解决员工的困难。从效益工资来看,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已经支付***承包的威海、诸城(不含收尾)、安丘(不含收尾)已按照公司制度流程经过完工考核项目的所有效益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同时,因***承包的仪征、通州三调项目严重亏损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之约定,依法扣除***承包项目的工程款(包含其效益工资)以弥补亏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同时***还应当赔偿潍坊分公司损失,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保留下一步向***追讨损失的权利。1.威海市房屋建筑普查测绘工程项目(二期)(以下简称“威海项目”),应发***效益工资2060元,已实际发放,不存在拖欠情况。2.诸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测绘项目(以下简称“诸城项目”)诸城项目只有一个,***提到的诸城二期项目是诸城项目的收尾和整改。诸城项目前期应兑现效益工资42562元,已经全部发放。***于2021年10月18日离职,离职时该项目的收尾还没有完成。2021年11月23日该项目完成,2021年12月7日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根据财务数据和相关制度进行了考核,核算***效益工资为19013,用以抵扣亏损项目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拖欠情况。3.安丘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与数据库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安丘项目”)安丘项目前期对应效益工资20037元,已经全部发放。剩余收尾工作,根据***提交的考核材料,对应的效益工资应为17415.3,公司用以抵扣亏损项目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拖欠情况。4.潍坊至青岛公路及连接线工程勘察设计WQSJ-2标段项目,应发***工资3350元,已经全部发放,不存在拖欠情况。5.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根据***提交的考核材料,应发其效益工资为14307.96元,公司用于抵扣亏损项目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拖欠情况。6.淮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以下简称“淮安项目”)淮安项目于2017年9月30日通过验收并提交成果资料,但***一直未按照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的要求进行结算,给公司财务及结项汇总工作造成了很大困难,在公司的不断催促下,***于2020年5月4日才通过腾讯QQ向公司副经理***提供了《淮安农经权项目所有人工作量汇总20200503》和《各镇汇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软件系统平台录入数据统计表20200503》,但***提供的结算资料中没有财务签字确认的《项目决算单》,不符合公司管理规定。从考核内容来看,***连应接受考核的资料都没有提交,公司无法进行考核,从考核要求上看,***的项目结项拖沓,即便接受考核,根据***的考核制度,考核成绩也已经被扣为0分,对应的效益工资应为13327.5元,公司用以抵扣亏损项目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拖欠情况。7.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项目(以下简称“仪征项目”)仪征项目,2017年7月1日开工,最终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3日。仪征项目应完成4项工作,***实际完成2项工作,因此项目部实际内包额为915572元,项目实际核算成本为1099409.66元,亏损183837.66元,不符合效益工资发放条件,***还应赔偿给潍坊分公司造成的损失。8.南通市通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D标段)(以下简称“通州三调项目”)***作为通州三调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施工期间项目质量技术出现严重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专门下发了两期《质量检查通报》,2019年7月7日潍坊分公司收到项目甲方下达的催办函,指出工作人员主观性较强,责任心不够,敷衍了事,工作质量较差,要求速加技术力量;如不能按期提交合格成果将对公司实行一系列惩罚措施。针对甲方提出的上述问题,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安排生产副经理***进驻项目,专门负责现场指导和调度支援,通过对项目的梳理(7月15日-17日)发现项目剩余的自检工作量、修改工作量、举证工作量均超预期,需要至少增加人员30名技术人员才能按规定完成剩余的工作。***的不负责任,导致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后续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给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同时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无法再获取发包方的信任,对品牌也造成了不可逆的损害。通州三调项目亏损严重,项目部内包额为650000元,项目实际核算成本为1531992.46元,亏损881992.46元,项目亏损主要是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导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只能扣除诸城项目收尾、安丘项目收尾、伊通项目以及淮安项目对应的未发放绩效工资用以弥补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除此之外,***还应赔偿给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造成的损失差额。三、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不存在欠薪情况,缓发并非公司主观原因造成,且对缓发事宜已经跟员工进行沟通,并于2021年11月及12月全部补齐,***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四、***作为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所有人员的休假及考勤安排,可在公司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自主安排年休假。同时,即便***有部分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公司也已经通过发放11月、12月工资以覆盖其年休假的情况。依据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2017年3月3日发布的《员工手册》对年休假的规定,公司一般安排在春节期间,若甲方没有特殊要求,在不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展的情况下,一线员工自阴历小年(阴历腊月23),至正月十六可在家休息,代替带薪年休假。***作为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员工包括自身的休息休假安排,并由***负责制作考勤表,其在公司规定的范围内可自主安排年休假。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主持的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劳动争议案件裁判规则(一)》可以作为处理该争议的重要参考:为生产经营调度需要,用人单位在春节、国庆等法定假日前后统一安排劳动者休假,且休假期间不扣缺勤工资,用人单位主张该休假为带薪年休假的,应予以支持。此外,潍坊分公司在***离职后仍支付其工资至12月份,即便***由于其个人原因未及时给自己安排足够天数的年休假,该部分工资也可以完全覆盖其2019年、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对于***2019年以前年休假的诉讼请求,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已过诉讼时效。因此,***提出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毫无理由,不应得到支持。恳请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判决,依法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另补充:1.原告主张2013年3月-2013年6月拖欠威海项目工作量工资1000元,实际是2060元,公司已经支付了。2.原告主张的2013年7月-2016年6月拖欠诸城农经权项目结算工资131586元,以及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拖欠诸城农经权二期工作量工资4890元实际是一个项目,前期公司已经支付了42562元,有一部分是收尾工作,对应的绩效工资是19013元,用于抵扣其他项目亏损造成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再发放剩余的绩效19013元。3.原告主张的2013年10月至2016年6月拖欠安丘农经权项目结算工资3万元,前期公司已经支付了20037元,有一部分是收尾工作,对应的绩效工资是17415.3元,用于抵扣其他项目亏损造成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再发放剩余的绩效17415.3元。4.原告主张的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拖欠伊通农经权项目工作量工资14300元,应发绩效14307.96元,但是用于抵扣其他项目亏损造成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再发放绩效14307.96元。5.原告主张的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拖欠淮安农经权项目工作量工资133275.07元,对应绩效13327.5元,用于抵扣其他项目亏损造成的损失,所以公司不再发放绩效13327.5元。6.原告主张的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拖欠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工资140178.41元;该项目亏损183837.66元,不符合绩效工资的发放条件,原告还应该赔偿我公司,所以该项目不再发放绩效。7.原告主张的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拖欠济青高速中线项目工作量工资3469元;实际是3350元,且已经实际发放,不存在拖欠情况;这项是我方答辩状中所述的潍坊至青岛公路及连接线工程勘察设计WQSJ-2标段项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4月1日,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1日;乙方从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与处理工作;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21年10月22日,***向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邮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贵公司无故拖欠正常工资、拖欠工作量工资、拖欠项目结算工资,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人现提出于2021年10月22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10月23日,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签收前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在职期间,考勤周期为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本月月末发放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考勤周期的工资。
***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正元地理信息公司:1.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拖欠工资390685.07元;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9692.5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18日带薪年休假工资6098.85元;4.返还工程师证;5.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2022年4月20日,顺义区仲裁委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2]第936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上述裁决书的内容持诉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形成本案诉争。因***与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故本院依职权追加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一)关于工资构成。***称,其作为项目经理,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认可***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称效益工资是指按项目考核的效益工资,项目完工考核效益工资根据完工考核情况兑现,并提交《关于对原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正元地理信息鲁人〔2013〕91号)、《关于印发<山东分公司薪酬办法>的通知》(正元鲁人〔2018〕9号)、薪酬办法决议会议纪要及oa系统确认接受截图、《关于发布山东分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的通知》(正元鲁工〔2017〕21号)及、***与***QQ聊天截图,欲证明公司按照薪酬办法发放了***全部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及效益工资,2016年3月1日后,所有项目均按照“考核结算制度(试行)”要求准备项目考核资料,明确项目完工考核的具体要求,以及拖延提交项目结算申请的考核扣分和对应效益工资支付的比例计算,***对此规定明确知悉。
其中,《关于对原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正元地理信息鲁人〔2013〕91号)显示,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归山东分公司管理,适用山东分公司的规章制度;《关于印发<山东分公司薪酬办法>的通知》(正元鲁人〔2018〕9号)显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基本工资=最低生活保障+出勤补贴+工龄补贴+职称补贴+岗位工资,效益工资=月度预支效益工资+年终考核或项目完工考核效益工资;月度预支效益工资:项目生产人员根据上月所完成的经验证合格的工作量、项目工程进度及实际回款等综合情况结合预发月度效益工资;项目完工考核或年度效益工资:根据实体公司对项目完工考核情况,兑现项目效益工资,管理部门员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兑现年度效益工资。
《关于发布山东分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的通知》附件即《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山东分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显示:第五条完工考核结算的流程第四款规定,项目部要在项目完工验收后15日内向实体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并书面申请完工考核。第五款规定了计算方式:项目完工综合考核成绩=安全完工考核×30%+质量完工考核×30%+生产完工考核×30%+项目标准化考核×10%。项目完工结算根据工程项目完工考核实施,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均按100%支付完工考核后效益,低于90分的按(100-(90-考核得分))/100作为本项目完工考核后效益的支付比例。第六条其他规定中第四款规定,项目完工考核为该项目验收后1个月内提交申请,结算期为完工考核后15天内提出申请。每拖延1天,实体公司经理月度考核扣1分,完工考核总成绩加扣1分,以此类推。却因公司原因未能及时完成考核的,不在此列。
***与***QQ聊天截图显示:2018年6月11日,***通过QQ向***发送2018.6.4--工21号附件山东分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修改),且***接收了该文件。
***质证称,《关于对原山东正元地理信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正元地理信息鲁人〔2013〕91号)、《关于印发<山东分公司薪酬办法>的通知》(正元鲁人〔2018〕9号)的真实性认可,薪酬办法决议会议纪要及OA系统确认接收截图真实性不认可;《关于发布山东分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的通知》(正元鲁工〔2017〕21号)没有公司盖章及领导签字,也没有其签字确认,故不认可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与***QQ聊天截图的真实性,称聊天记录没有实际意义。
关于工程效益工资。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称,项目的实际内包额减去项目所有成本(包括住宿、吃饭),有余额的话,按照员工实际工作量减去已经发的工资,就是没有发的绩效,项目经理的工资是把职工绩效全部兑现完之后,以项目职工所有平均工资(不包括项目经理)的2倍为上限,就是项目经理的效益工资;如果还有盈余就进行二次分配,项目经理占60%,其他的职工占40%,还是两倍的上限;对于项目职工的工资,就是按照工作量发放;但是公司规定,如果要是项目经理既从事生产,也从事管理,按照高的工资拿,不能拿双份;二次分配原则上是项目经理与其他职工按照六四分配,但是项目经理还是不能多于所有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有多的话再次进行分配。***认可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所述。
(二)关于拖欠工资。***称,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拖欠其威海项目、诸城农经权项目、安丘农经权项目、伊通农经权项目、淮安农经权项目、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诸城农经权二期项目以及济青高速中线项目工资,具体拖欠工资数额、计算明细以及证据按照不同项目举证如下:
1.关于威海项目。***主张公司拖欠2013年3月-2013年6月威海项目工作量工资1000元,称2016年因威海市房屋数据库更新,其受***安排工作了15个工作日,当时甲方负责人是***,并提交***自制的2016年威海市房屋普查数据库名称及修改日期截图以及文字说明、2019年6月19日***与***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佐证。其中,2019年6月19日***与***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显示:***:……一个是你的威海的那1000来块钱,还有伊通的……我尽量给你做到6月份工资里给你发下去。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自制相关说明的真实性,认可录音的真实性,威海项目***应发放的效益工资数额为2060元,且实际已经发放完毕,不存在工资差额,不认可***所述因数据库更新又工作了15个工作日,并提交威海项目数据中心2013年工程款兑现计划表2-2以及威海项目发放明细为证。
***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其确实收到了公司所述的2060元,亦认可也是威海项目应支付其的工资,但称“公司提供的证据称威海数据结算是2016年1月29日做的结算表,显示我的绩效是2060元,我主张的1000元是之后因为数据库更新又产生的,我又做的工作,甲方回款5万元,我要的是这部分工作对应的提成”。
2.关于诸城农经权项目。***主张,公司已经支付其工资42562元,剩余131586元未支付,是拖欠的其项目经理工资,并提交其自制的诸城项目情况说明、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部分内容、诸城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年至2016年承包费计算表及工程款兑现计划表、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在诸城土地确权有关情况(诸城市经管局)(本院注:并无任何单位盖章)予以证明。
其中,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部分内容显示:项目管理人员完工兑现:项目完工后,项目利润不足时项目部管理人员按剩余利润成比例兑现。项目利润存在结余的前提下,项目经理最高按项目员工平均工资2倍兑现,项目副职按照项目经理85%兑现,兑现结束后所剩余利润由项目部所有公司在职员工参与二次分配,二次分配系数按薪酬办法中岗位系数执行。诸城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年至2016年承包费计算表显示:项目部承包费总额875125.42元,各项费用合计704446.50元,项目余额170678.92元;该计算表项目经理签字处有“***”签字字样,还有手写内容“最终按照甲方确认工作量山区和平原后,山区可按相邻县市山区价格决算”、“成本已核对无误,本次兑现额=1123458.32*95%-92477-155855-704446.5=114506,114506*(1-3.5%附加)=110500元,实际兑现110366元,***16.6.13”。工程款兑现计划性显示:姓名、出勤天数、工作量总额、已发工资总额、剩余金额、兑现金额;***工作量总额为107530元,已发工资总额64968元、剩余金额42562元、兑现金额42562元;包括***等7人共计兑现金额为110366元。
关于剩余131586元具体计算明细,***称,项目已经实际兑现发给包括***在内的员工共110366元,***发了42562元,项目余额一共是170678.92元,用170678.92元减去110366元,剩余60312.92元没有兑现,诸城市经管局确认山地平原情况,山地承包价10元/亩,平原承包价8元/亩,故山地应补项目款109066.76元,再加上原项目没兑现余额60312.92元,所以项目最终没有兑现的是169379.68元。按照公司制度,项目经理工资是所有项目员工的两倍,当时只给***发了工作量工资,项目经理工资没有发其主张131586元是根据工程管理制度汇编中规定的项目经理最高按照项目员工2倍兑现。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因为项目经理工作量工资是其他员工平均工资的2倍,所以根据工程款兑现计算表的数据,用370820/1618*398*2减去107530=74900元,这是工程量工资;没有兑现的工资中剩余的部分项目经理分60%,其他的员工按照40%,其应得的工资等于(169379.68-74900)*60%+74900约等于131586元。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自制的诸城基目情况说明以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在诸城土地确权有关情况(诸城市经管局)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为该证据不具备证据形式要求;认可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工程管理制度汇编部分内容、诸城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年至2016年承包费计算表及工程款兑现计划表的真实性,认可已经发放了42562元,但不认可***所述的计算方式,称***所述的山地与平原之间有补差的钱不是发给项目经理个人的,是发给实际进行勘测测量的人,数额应该是54533.38元,***2021年10月辞职之后没有将项目相关考核的东西给公司,作为项目经理,***应该将项目实际参与人员具体工作量形成考核表提交给公司,由公司进行考核,再提交财务进行发放,所以这54533.38元因为没有收到***提交的考核表,所以没有实际发放,对于54533.38元是否有***的部分,需要***提交材料由公司进行审核,因为要分配到实际参与项目的人员,项目经理会根据其实际参与情况进行分配,但不是对项目经理个人进行分配。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称,关于诸城农经权项目,经公司核算,***效益工资数额为19013元,但因***承包的其他项目严重亏损,应抵扣损失,不应再发放。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诸城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工程款兑现计划表、诸城项目发放凭证、诸城项目完工考核申请、项目承包费计算表、项目部承包费结算单、项目生产直接费用统计表、工程项目效益工资分配明细表予以证明。其中,诸城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工程款兑现计划表与***提交一致;诸城项目完工考核申请显示,2021年11月23日将数据库成果资料提交甲方,并已通过验收,经营公司经考核后,认为该项目已准备好完工考核资料,满足申请考核要求,现将考核要求资料提交工程控制中心,并申请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完工考核,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8日;项目承包费计算表,本项目余额为37473.92元;项目部承包费结算单显示,项目利润37473.92元,其中经营公司管理费4494元,项目部利润32979.92元,备注:项目计划兑现31688.8元,兑现产生工会职教费1291.12元,31688.8元+1291.12元=32979.92元;工程项目效益工资分配明细表显示,***本次实发19013元,岗位系数为0.6;***本次实发12675.8元,岗位系数0.4;项目计划兑现31688.8元。
关于***效益工资19013元的计算明细,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解释称,总承包费是1123458.32元,第一次分配了95%,就是114506元,***提交的诸城项目承包费计算中手写体***所书写的实际兑现110366元,110366元是包含***在内的一共7个人的绩效工资,个人应该分得的绩效金额,***是42562元,已经发了42562元,这次核算就已经占了95%的首期费用;1123458.32*5%就是剩余未分配的再加上二期后来村庄又做的即1608.34亩*7元,最终等于67431元,公司留8%的管理费4494元,到***项目的就是62937元,这62937元进行兑现的时候刨除成本29957.08元是32979.92元,会产生工会职教费1291.12元,最后兑现的就是31688.8元,***的兑现系数是0.6,就是31688.8*0.6=19013元;诸城项目前期,应兑现的效益工资42562元已实际发放,诸城项目收尾,因***未按照考核结算制度提交材料,公司未能对该部分费用进行考核发放,在其提出仲裁后,公司核算其效益工资应为19013元,用以抵扣亏损项目造成的损失。
***不认可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结算金额,但是认可计算系数为0.6,***主张山地补贴应该给项目,也没有给项目,山地的补偿数额就是109066.76元,不是公司所述的54533.38元,这个工作量计算山地的时候,已经给员工进行考核计算了,唯一没有发放的就是其的项目经理工资,其已经给公司提交了考核计算表,其他的参与山地人员的费用都已经发放了,但是其管理费一直没有发放。
3.关于安丘农经权项目。***主张已经支付了20037元,剩余30000元项目经理工资未支付,并提交其自己制作的安丘项目情况说明、安丘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承包费计算表、安丘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工程款兑现计划表、安丘项目后期修改费用财务明细予以证明。
其中,安丘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承包费计算表载明,项目部承包费总额608048.38元,项目余额114696.13元,单位负责人、生产部门、项目经理、制表处等均有相关人员签字,项目经理处有“***”签字字样,制表处有“***”签字字样;该表格下方有手写体内容“注:本次预留2016年资料提交整改费用47865.13元,本次分配金额64571元,本次分配金职教费用2260元。项目成本核对无误,***,2016.6.14”。
安丘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工程款兑现计划表载明:姓名、出勤天数、工作量、已发工资、剩余金额、兑现金额;***出勤天数295天,工作量66776,已发工资46739元,剩余金额20037元,兑现金额20037元;***、***、***等三人合计出勤天数977天、合计工作量215236元、合计已发工资150665元、合计剩余金额64571元、合计兑现金额64571元;单位负责人、生产部门、项目经理、制表处等均有相关人员签字。
安丘项目后期修改费用财务明细显示,包括劳务成本人工费、材料费等各项共计13915.9元;该表无相关人员签字或单位盖章。
关于***主张的剩余30000元项目经理工资,***解释称,承包费计算表及工程款兑现计划表显示,已分配金额是64571元,剩下47865.13元没有分配,根据工程款兑现计划表算出平均工资二倍数额为129978元(215236/977*295*2),故应该给其分配的工资为63202元(129978元-66776元),但是项目余额只有47865.13元,所以余额不足了,其就主张3万元,剩下的给***,其不再主张了。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质证称,认可安丘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承包费计算表、安丘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2013-2016年工程款兑现计划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自己制作的安丘项目情况说明、安丘项目后期修改费用财务明细真实性,前期已支付***20037元,经公司核算***剩余效益工资数额为17415.3元,但是因抵扣其他项目损失,所以不应该发放。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安丘项目完工考核申请、项目承包费计算表、项目部承包费结算单、工程项目效益工资分配明细表佐证。其中,项目完工考核申请显示,安丘项目于2017年8月31日将成果资料提交甲方并已通过验收,经营公司经考核后,认为该项目已准备好完工考核资料,满足申请考核要求,现将考核要求资料提交工程控制中心,并申请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完工考核,项目经理处有***签字,日期为2020年11月10日,经营公司经理处有相关人员签字,落款日期为2021年1月16日。项目承包费计算表显示,本项目余额为48866.34元;项目部承包费结算单显示,项目整体考核利润为48866.34元,其中经营公司管理费3822.3元,项目部利润30041.4元,备注:项目计划兑现29025.5元,兑现产生工会职教费1015.9元,29025.5元+1015.9=30041.4元;工程项目效益工资分配明细表显示,***本次实发17415.3元,岗位系数为0.6;***本次实发11610.2元,岗位系数0.4;说明处记载,2016.3垂直后项目部利润结余30041.4元,二次分配29025.5元,兑现产生工会职教费1015.9元。前述项目承包费计算表、项目部承包费结算单、工程项目效益工资分配明细表中项目经理处均有“***”签字字样。***质证称,对于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结算的数额也不认可。
4.关于伊通农经权项目。***、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一致认可,剩余14300元效益工资尚未支付,但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主张应该抵扣其他项目的损失,不应该发放。
5.关于淮安农经权项目。***主张公司拖欠其工作量工资133275.07元,并提交其自制的淮安农经权项目情况说明、淮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承包细化方案、***管理期间淮安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及结算、2015年淮安项目9月份工资计算方法及明细、项目正式工工作量统计及工资明细表、***工作量统计明细表、淮安农经权项目拟分配方案予以证明。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质证称,认可淮安土地承包经营权分解承包细化方案、2015年淮安项目9月份工资计算方法及明细表格内容真实性,不认可2015年淮安项目9月份工资计算方法及明细中***自己手写内容的真实性,不认可***管理期间淮安项目工资发放情况及结算、项目正式工工作量统计及工资明细表、***工作量统计明细表、淮安农经权项目拟分配方案真实性及证明目的,称淮安项目是2017年9月30日就完工了,***在2021年4月才提交的考核申请,根据公司规定,项目结算完工考核应该在验收一个月内提交,***没有按期提交,晚一天扣一分,按照最后的成绩核算的钱,如果***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期提交考核的话,***主张的133275.07元没有问题,但是因为***没有按期提交考核,根据关于考核结算制度规定,最后原告被考核为0分,考核分数低于90分的按(100-(90-考核得分))/100作为本项目完工考核后效益的支付比例,故按照10%的比例支付,就是13327.5元,但是该13327.5元应该弥补其他项目的损失,不应支付。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项目完工考核申请予以证明。项目完工考核申请载明“正元山东分公司:我实体公司承担的淮安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已于2017年9月30日将成果资料提交甲方,并已通过北京中农信达技术有限公司(验收单位名称)验收(不需要第三方验收项目可没有此项)。施工实体公司经考核后,认为该项目已准备好完工考核材料,满足申请考核要求,现将考核要求材料提交工程控制中心,并申请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完工考核。”落款处有项目经理***、***签名字样,落款2021年4月17日。***质证称,不认可项目完工考核申请的真实性,称其多次要求公司结算,公司均没有结算。
6.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主张公司拖欠其工资140178.41元,并提交其自行制作的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情况说明及计算明细、仪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项目结算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财务明细、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工资统计表、2018年12月6日***与***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2019年5月23日***与***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2020年7月14日***与***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予以证明。
其中,仪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显示:买方为仪征市国土资源局、卖方为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中标价格为285.3万元;服务时间:调查包内的地形图制作、地籍更新调查、地类细化调查、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以及相关数据库建库等工作应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试点镇不定产权籍调查及建库等工作应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部门验收;落款日期为2017年6月7日。
项目结算书显示:项目名称为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项目;工作任务:B包负责本包段范围内标内的地形图制作、地籍更新调查、地类细化调查、建设用地利用状况调查及试点地区不动产权籍调查及建库等工作(预算工作量:调查B包34.2平方公里、26768宗),以及地籍调查数据库的建立;负责真州镇及化工园跃进村范围内不动产权籍调查(预算工作量5400宗),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的建设;金额2853000元;付款明细处显示:付款时间2018.02,付款金额1426500元;落款处有仪征市国土资源局盖章及***签名字样,确认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
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显示:甲方为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乙方为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项目部;项目名称为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项目;第三条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程费用显示,工作量为34.2平方公里,总计金额为1395231元,内包额占有效合同额的61.13%。该协议书乙方项目经理处有***签字字样。
财务明细显示,各项费用支出时间以及金额,但该财务明细无任何人员签字或单位盖章。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工资统计表显示,包括***等13人出勤天数、工资数额等,出勤天数合计2705天,平均日工资显示为191.27元,其中***出勤天数为477天。该工资统计表中,统计处有***签字字样,无其他人员签字或单位盖章。
2018年12月6日***与***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显示:***:仪征的。***:全开了?***:全开了,按照他们这边的工作量计算方法,咱干的工作量还干了300多万。***:多了呗?***:是多了,但是人家说是总额合同,就开合同额。***:合同是多少来?***:285300好像是。***:你那是根据他那个计算还多了?人家不给就不给呗。
2020年7月14日***与***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显示:***:有一个项目的发票还在你手里来是吧?***:仪征。***:仪征对吧?你看看吧,还在你手里吧?***:对还在我手里来。***:你在邮寄报销单的时候你邮寄给***吧。***:行呀,反正那个钱不是都回完了吗?***:对,回完了,把那个发票收回来吧,要是有疑问的话,放我们这边,我们把他存档,有疑问再给他们。
关于其主张的工资140178.41元计算明细,***称,仪征项目的合同总额285.3万元,实际结算285.3万元,其项目承包额1395231元,项目实际核算的成本为1099409.66元,故项目的利润为295821.34元(1395231元-1099409.66元);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工资统计表显示,平均工资是191.27元,其出勤477天,平均工资的2倍数额为191.27*477*2=182471.58元,这是工作量工资,已发工资100020元,故项目经理工资数额为82451.58元(182471.58元-100020元);***是项目副经理,应该拿***的85%,就是47037.03元(191.27*2*409天出勤*85%-85953),***也没有发放。295832.34元减去82451.58元减去47037.03元,剩余166332.73元,166332.73元的60%是***与***分配,其他的40%其他员工分配,***分配的数额为166332.73*60%*477/(477+409*85%)=57726.83元,所以***主张最终的项目工资金额是57726.83加上82451.58等于140178.41元。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质证称,认可仪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项目结算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仪征建设用地以及录音的真实性,不认可***自行制作的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情况说明及计算明细、财务明细、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工资统计表的真实性,主张仪征项目合同额是285.3万元,公司把项目承包给***,按照***提交的工程项目预算书,对应的内包额为1395164元,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四项工作***没有实际开展,所以这部分费用应该从内包额中扣除,实际开展工作的内包额是915572元,成本是1099409.66元,所以项目亏损,不应该发放效益工资。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仪征项目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项目预算书、项目承包费计算表、情况说明及明细表予以证明。
其中,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与***提交的内容一致。工程项目预算书显示:项目承包费合计1395164元,项目经理处有***签字字样;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称,该预算书中没有实际开展工作的项目为:2000地形图外业测绘,金额为68400元;地形补测,金额为82080元;变更调查,金额为192312元;数据入库,金额为136800元。项目承包费计算表显示,项目部费用总额为915572元,项目部已产生费用为1099409.66元,本项目余额为-183837.66元。情况说明内容为……本项目材料于2018年10月提交甲方,根据山东分公司《关于发布山东分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完工考核申请应于2018年11月提交潍坊分公司,项目经理***迟迟未提交项目完工考核申请,在公司多次催促下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QQ发送离线压缩文件《4仪征项目结算20210923》,经控制中心和财务对完工考核申请材料审核认定项目部开展工作的实际内包额为915572元,而非1395164元(1395164元为4项合同任务的内部承包额),故***提交的仪征完工考核申请材料属于无效的申请材料。项目成本审核确认:扣除项目部未施工的2项工作的生产成本预算额度后,项目部实际开展工作量的内包额915572元,项目实际核算成本(通州三调下仪征项目成本217294.54元已扣除)1099409.66元,项目账面亏损额:183837.66元。该情况说明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15日,并有***、***等人签名字样。
***质证称,不认可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项目部实际开展的工作量内包额为915572元,但认可仪征项目扣除实际核算成本为1099409.66元,主张工程项目预算书不是其做的,项目经理***是电子的,表格其见过,但是其没有签过字;预算是按照其承包额计算的,数额为1395231元,有一部分是甲方没有提供相关资料所以让干了其他的活,在结算中甲方有人也签字了,项目结算金额与仪征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金额一致即285.3万元,如果没有干活甲方肯定会扣钱,所以活都干了,只是有些活替换了。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关于项目承包费盈余分配的补充说明》,称“项目承包费分配方案根据《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项目完工考核结算制度(试行)》(见公司提交的证据4)有关规定,项目完工考核结束后,项目承包费结余部分,由实体公司自行支配,但分配情况需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结合潍坊分公司的分配惯例,项目承包费的结余部分可能涉及到两次分配,第一次分配是按照所有项目参与人员的工作量和在岗时间,对所有项目参与人员进行测算分配;若第一次分配之后项目承包费仍有结余部分,公司将会进行第二次分配,其中项目管理人员占60%,项目参与人员占剩余的40%。2、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调查项目(以下简称“仪征项目”)分配仪征项目,2017年7月1日开工,最终验收时间为2018年6月23日。仪征项目应完成4项工作,***实际完成2项工作,因此项目部实际内包额为915572元,项目实际核算成本为1099409.66元,亏损183837.66元,不符合效益工资发放条件,***还应赔偿给潍坊分公司造成的损失。退一万步,即便法院认为***已完成的2项工作对应的承包额为1395164元,结合公司提交的证据19(第66-72页),该项目的账面成本合计是1355094.94元(包含淮安农经权项目成本28390.74元和通州三调项目成本217294.54元),扣除潍坊分公司应承担的的费用10000元,仪征项目部要承担的实际账面成本是1345094.94元。若以上述实际账目成本来进行计算的情况下,项目结余的项目承包费用是1395164-1345094.94=50069.06元。按照项目承包费分配方案,若认定项目承包费用存在结余的情况下,需要对全员进行第一次分配,但由于仪征项目下所有参加人员的工作量和在岗时间不能够清楚计算,导致第一次分配无法进行准确测算。在此基础上,公司只能粗略按照二次分配的方案对全员进行测算。结合公司的岗位系数的规定,其中,该项目的管理人员是***(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对应的系数分别为1和0.85,最终大概分给***的工程项目效益分配金额为50069.06*60%*1/1.85=16238.6元,该笔费用实际上是其内部承包经营所得,并非劳动的工资所得,公司仍可用以抵扣通州三调项目造成的损失,不存在恶意拖欠的情况”。
***不认可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所述内容,称其计算的项目工资合情合理,淮安农经权项目成本已经在淮安项目中扣除,通州三调项目成本不应在仪征项目中扣除。
7.关于诸城农经权二期项目。***主张公司拖欠其工资4890元,称是2018年10月其回家休假的时候,顺便把诸城的小涝沟、石岭村完成外业,打印确认完成,数据库整理做好后交给了***打证,工资共计6890元,已经发放2000元,剩余4890元未发放,并提交其自制的情况说明、2019年3月16日***与***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2021年11月23日***与诸城李局长两段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佐证。2019年3月16日***与***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显示:***:你那个工资表我看了,你怎么又做了个诸城二期那个东西来。***:诸城二期不是还剩6800元。***:多少钱?***:还剩6800元。***:你这是做结算?***:赶紧做了吧,做工资做出来,等结算猴年马月。***:你那个活到底是多少?你签决算单了没有?……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自制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主张不符合证据形式,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主张诸城项目实际就一个合同,不存在一期二期,实际就是前期没有干完,后期再继续干,诸城项目已付***工资42562元,剩余的绩效工资19013元,一期和二期工程一共仅剩19013元,也不应该发放,公司不会因为负责人发生变化分项目,就是按照项目进行结算。
8.关于济青高速中线项目。***主张公司拖欠其工作量工资3469元,称其2019年11月至2019年12月在该项目开车并进行GPS静态测量控制点,其问过项目经理***,***称工资数额为3469元,并提交其自制的情况说明、2021年1月10日***与***通话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佐证。录音显示:***:济青高速你在那里干了多长时间?***:干了一个来月,***说我的工作量还有3469元。***:你想怎么弄?你想要多少……大约需要多少呢?***:三十几吧。***:你要那么多的话我答复不了你,我权力有限。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质证称,不认可***自制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主张不符合证据形式,认可录音的真实性,主张该项目已经全额支付了工资3350元,并提交该项目员工工资发放表及发放凭证佐证。***认可收到了3350元,但称该3350元是其工资的50%,剩余3469元未支付。
(三)关于通州三调项目情况。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称,该项目实行“单项目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运营方式,该项目内包额为650000元,由于***承包期间项目多次检查不合格,为按照业主要求完成整改,公司整改后实际核算成本高达1531992.46元,该项目已严重亏损且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有权扣除***其他项目的效益工资以弥补经济损失。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工程项目预算书、项目承包费计算表、项目检查表及通报情况佐证。
其中,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显示:甲方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乙方南通市通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D标段);项目名称南通市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D标段);第一条承包方式:项目工程承包实行全额承包,乙方为项目工程承包的责任人,对项目实施全过程(从项目开工至工程验收)的履约负全部责任,实行“单项目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运营方式;第三条工作内容、工作量及工程费用:总计650000元,占有效合同额的55.56%,项目具体结算以甲方确认的工作量为准。第六条违约责任:(2)乙方违约责任:①未严格执行山东分公司《项目部标准化建设考核标准》,造成项目部管理混乱而引起的损失、费用,由甲方根据山东分公司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乙方通报批评、免职及相应的经济处罚,严重的上报山东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②甲方与山东分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中,规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所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违约,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费用,从承包工程款中扣除。③乙方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损失。落款处甲方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有经理***签名,乙方(项目部)通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项目(D标)项目经理处有***签名字样。
工程项目预算书显示,项目部承包费为65万元,项目经理处有***签字字样。项目承包费计算表显示,项目部费用总额65万元,项目部已产生费用1531992.46元,实体管理费余额为-881992.46元,经理公司经理处有***、***等人签字字样。
项目检查表显示,存在一定问题,整改情况处有“已整改,***”字样,整改验证处有“已验证,***”字样。2019年3月7日及2019年4月8日,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针对通州三调项目作出两份质量检查通报。
南通市自然资源局通州分局向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发函,内容为: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并***董事长:贵单位承担的我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项目D标段,截止目前已经四次省级核查,成果质量均不合格,特别是第四次检查的三个镇,错误率均超过10%,从目前正在进行的第五次省级核查情况看,情况仍不理想,严重影响了我区三调相关成果的按期上报。主要原因在于:对项目的重视程度不够,投标文件所述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均未到南京驻点进行过指导;项目投入的技术力量不够,未能正确理解和执行三调的相关技术要求,主观性较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敷衍了事,工作质量较低。因报省成果质量不过关、不能按期报部等原因,我区也面临被省三调办约谈的风险。请贵单位高度重视,速加派技术力量,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现场负责人现场督导,同时强化内部管理和内部质检务必完成全面整改并按要求及时提交合格成果。否则我局除按照合同约定条款追究相应责任外,以标段图斑总数乘以超出省级核查允许错误比例之外的比例,按200元人民币/个追缴违约金,用于统一协调帮助整改;同时将贵单位列入我区不诚信测绘单位名录,并上报市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附:通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D标段第四次省级抽查结果统计表,落款处有南通市自然资源局通州分局公章,日期为2019年7月7日。通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D标段第四次省级抽查结果统计表(2019年6月30日)显示标段检查数4409,标段错误数650,标段错误率14.74%。
正元地理信息山东分公司向南通市通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通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报送报告》内容为:我单位已完成所承担的通州区第三次国土调查_D标段的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对调查成果进行了全面自查,依据省三调办指导要求和检查意见全面进行了修改完善,经本单位组织质检,成果质量符合要求,现予以上报复核。本单位承诺,若提交的成果省检不合格的,除愿意按照合同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责任外,同意以本标段图斑总数乘以超出省级核查允许错误比例之外的比例,按200元人民币/个缴纳违约金,用于贵办统一协调帮助整改。落款日期为2019年7月9日。
***质证称,对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项目亏损责任在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领导,***以五个标段江苏省质检第三名的成绩交到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领导手里,并且交接时,项目费用未超过项目预算,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领导接手项目后,连续十几次江苏省质检通州标段倒数第一,并且项目费用猛增导致亏损,均应由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领导承担。***提交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监理通知书、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简报、财务明细予以证明。其中,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与二被告提交的一致;2019年6月17日的监理通知书显示:一共五个标段,D标段系正元地理信息公司,错误占比为12.76%,其他四个标段错误率分别为8.22%、17.11%、12.31%、12.76%。
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认可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协议书、监理通知书、江苏省第三次国土调查简报真实性,不认可财务明细的真实性;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我是潍坊分公司的副经理,分管生产。通州三调项目是南通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通过招投标发布的,我方中标了D标段,该项目是第三次国土调查,我公司负责D标段对四个乡镇的土地利用现状、建设情况、十二个地类的实际分布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调查之后把结果报送到省核查办,由他们组织第三方对我公司提交的数据进行检查,检查合格之后就把数据报送到自然资源部,我公司就算完成了这个项目的初次调查,2020年还有时点更新调查,两次调查均没有问题的话,南通市自然资源就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就给我公司付款。项目是2018年10月10日开展的,2021年11月10日验收的,付款130万元,我公司支付153万多元的成本,亏损了20多万元,与***报送的内包价格相比,亏损更多。2019年6月17日,我从哈尔滨去的南京,因为这个项目一直在施工,甲方多次催促我们现场要有人,我作为分公司的领导去的,把原告所做的工作量和甲方沟通,甲方说前期有大量工作需要核查举证但是我公司没有举证,导致错误率很高,甲方要约谈我公司,给我公司发函了。因为***的工作失误,我公司紧急调了很多人来整改工作,否则甲方会追究我公司责任,成本增加了很多,导致项目亏损严重。我公司要保证质量和工期,所以成本上升。函是甲方发的,函中提到6月17日交的四个镇数据,6月30日发布的结果,7月给我公司发函。对于***所述,公司从头到尾都没有对***项目经理进行罢免,项目2019年至2020年,所有申请报销都是***干的,领导只是去现场协调关系,协调与各方的关系”。
此外,***还提交系列录音及文字整理材料,欲证明其主张的各项目效益工资情况以及通州三调项目情况。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认可部分录音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称,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支付补偿金。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不认可***所述,并提交2020年-2021年工资发放表、2021年5月、8月、9月工资发放凭证,欲证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161.58元,其公司不存在无故拖欠工资情形,其公司已经为***发放工资至2021年12月。其中,2021年5月、8月、9月工资发放凭证显示,2021年5月、8月、9月工资的发放时间分别是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8日及2021年12月21日。***质证称,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6161.58元,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可以按照该数额予以核算;认可2021年5月、8月、9月工资发放凭证的真实性认可,可以证明2021年5月、8月、9月***的工资在合同解除前一直拖欠。
(五)关于未休年假工资。***称,其2020年及2021年年休假均未休,每年5天,共计10天,其同意按照双方均认可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6161.58元作为计算带薪年休假工资的基数。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均称,公司没有统一安排***休年假,因为***是项目经理可以自行安排,不清楚是否休了年假,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10日以及2021年2月5日至2月18日***都在休息,证明***已经休了2021年、2020年年休假,所以原告年休假都休完了;即使折算,2020年及2021年一共9天年假,也不是10天,2021年10月***离职之后,公司还为其发放了2021年11月至12月两个月的工资,也足额补齐了***的年休假工资,所以不同意支付年休假工资。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及公司关于通过《员工手册(初稿)》的决议、2020年2月及2021年2月至3月考勤表、2021年10月至12月工资发放凭证佐证。其中,员工手册载明“年休假原则上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休假。生产一线职工,一般安排在生产淡季休年假,在生产旺季,可以不安排或少安排职工休年休假”;2020年2月及2021年2月至3月考勤表均无***签字确认。
***质证称,员工手册及公司关于通过《员工手册(初稿)》的决议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没有收到过,也没有培训过;2020年2月及2021年2月至3月考勤表均没有其签字,不认可真实性,年休假其没有休过,只有法定节假日休过;虽然离职之后发了2021年11月及12月的工资,但是因为***做了交接工作,也付出了劳动,不是公司多发的工资。
本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
一、关于各项目***效益工资数额
1.关于威海项目。***主张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拖欠工资1000元,因威海项目发生时间为2013年,而录音发生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已经超过了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提交工资支付记录的举证期限,***提交的情况说明系其自行制作,故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尚欠其1000元工资,对于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本院无法支持。
2.关于诸城农经权项目。***主张应给其发放的效益工资数额为131586元,其自述山地补偿数额与二被告所述不一致,但其提交的证据仅为其自行制作的证据,本院无法采信。***自述山地补偿应给项目发放,并非针对其个人,其又称其他参与山地人员的费用都已经发放了,其管理费一直没有发放,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二被告主张山地与平原之间有补差的钱不是发给项目经理个人的,是发给实际进行勘测测量的人,有一定的合理性,本院认为在***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山地测量的情况下,其要求将山地补偿直接给其分配,本院无法支持。二被告主张关于诸城农经权项目,***的效益工资数额为19013元,并提交了相关结算表等证据佐证,***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关于诸城农经权项目,***的效益工资数额为19013元。
3.关于安丘农经权项目。根据***自述的计算明细,项目余额不足以分配,其称仅主张3万元,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合理性及相关依据。二被告主张关于安丘农经权项目,***的效益工资数额为17415.3元,并提交了项目承包费计算表、项目部承包费结算单、工程项目效益工资分配明细表等证据佐证,且前述表格中项目经理处均有“***”签字字样,***虽不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关于安丘农经权项目,***的效益工资数额为17415.3元。
4.关于伊通农经权项目。***、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及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一致认可,剩余14300元效益工资尚未支付,本院亦不持异议。
5.关于淮安农经权项目。***主张公司拖欠其工作量工资133275.07元,二被告称如果***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按期提交考核的话,***主张的133275.07元没有问题,并称考核成绩为0,应该按照10%比例发放,但二被告提交的其他项目如安丘农经权项目完工考核申请显示项目验收时间为2017年8月31日,但项目经理提交考核申请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亦未按照二被告所称的考核应该在验收内一个月内提交资料的要求,但二被告进行核算时并未按照0分核算,且二被告未举证证明延期提交考核确系***个人原因导致,加之因延期提交考核报告仅按照10%的比例支付工资,有违公平合理原则,故正元地理信息潍坊份公司应支付***效益工资133275.07元。
6.关于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正元地理信息公司主张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四项工作***没有实际开展,所以这部分费用应该从内包额中扣除,实际开展工作的内包额是915572元,但***主张没有开展的工作是甲方是换了其他的工程,最终结算的数额与合同价款一致,并提交项目结算书、通话录音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仪征项目合同价款确实与最终结算款数额一致,且录音中显示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实际收到了结算款,故***主张的工作量实际并未减少而是更换了其他工作量,具有高度盖然性,更符合一般常理,否则甲方不可能按照原合同价款进行结算。在此情况下,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以项目亏损为由主张不应该发放效益工资,本院无法采信。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效益工资的具体数额,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庭审中双方陈述的效益工资核算方式来看,正元地理信息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关于项目承包费盈余分配的补充说明》计算的***效益工资数额明显有误,在***提出要求分配仪征市农村建设用地项目效益工资时,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明确告知***项目亏损不再分配,故造成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所述的无法核算一次分配准确数额的原因在于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其公司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自行核算的效益工资有一定的合理性,故本院对于***主张的140178.41元效益工资予以支持。
7.关于诸城农经权二期项目。***主张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拖欠工资4890元,因诸城农经权项目发生时间为2018年已经超过了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的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系其自行制作,且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亦未认可欠其工资,故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于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本院无法支持。
8.关于济青高速中线项目。***主张该项目尚欠其工资3469元未支付,因该项目发生时间为2019年已经超过了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的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系其自行制作,且其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亦未认可欠其工资,故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对于其主张的工资差额,本院无法支持。
二、关于二被告主张的***效益工资抵扣损失问题
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主张通州三调项目严重亏损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其公司有权扣除***其他项目的效益工资以弥补损失,故其公司实际请求是要求***支付通州三调项目损失,但该请求并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在***不认可的情况下,本院在本案中无法处理。
三、关于未休年假工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本案中,***自2013年4月1日入职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2021年10月23日公司收到***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主张***可以自由安排其休假情况,其公司提交的2020年2月及2021年2月至3月考勤表均无***签字确认,在***不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亦无法采信。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虽称***离职后其公司仍为其发放了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工资,足额补齐了***的年休假工资,但其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公司明确告知***支付的系2020年及2021年年休假工资,故在***不认可的情形下,本院无法采信其公司已向***支付了2020年及2021年年休假工资。综上,因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休了2020年及2021年年休假,亦未举证证明其公司已向***支付了年休假工资,故本院对***主张的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间,***应享受9天年休假,因***同意按照双方均认可的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161.58元作为计算基数,本院亦不持异议,经本院核算,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应支付***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099.24元。
四、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于2013年4月1日入职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2021年10月22日,***以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无故拖欠正常工资、拖欠工作量工资、拖欠项目结算工资为由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于2021年10月23日公司签收邮件。因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故对***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因双方均认可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161.58元,故正元地理信息潍坊分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454.22元。
五、关于责任承担主体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但正元地理潍坊分公司作为正元地理信息公司的分支机构,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承担,故***要求正元地理信息公司支付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以本院核算为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效益工资324181.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二、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5454.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三、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2020年及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5099.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