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1民终2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麟水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综合能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5)闽010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麟水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运维服务费50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1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4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因上诉人的违约遭受的损失。即便上诉人存在欠付款项,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也仅为未按时付款部分的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按照12.4%确认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特请求法院依法降低,以被上诉人的利息损失为限计算确定违约金。综上,一审法院遗漏查明被上诉人的损失情况,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国网综合能源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违约事实明确。二、上诉人未举证证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三、一审法院适用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合理合法,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未审查损失”与事实及法律相悖。综上,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国网综合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龙麟水泥公司向国网综合能源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50100元;2.判令龙麟水泥公司向国网综合能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50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4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四倍向国网综合能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12月3日为17587.75元;3.本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龙麟水泥公司承担。诉讼中,国网综合能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中违约金的计算基数变更为501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9日,龙麟水泥公司作为甲方,国网综合能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配电站房智能运维服务专用合同》,该合同第5条约定:“自2021年8月15日至2024年8月14日止,运维期限叁年;实际起始时间以现场监测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双方签字确认交接之日起算。双方签字确认文件格式见附件2《智能运维项目执行确认单》。每一服务周期结束之日起3日内,甲乙双方项目代表在附件3《智能运维项目服务验收单》签收确认验收。”第6.1条约定:“服务价格:本项目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运维服务费总价贰拾伍万零叁佰(¥250300.00)(税率6%),不含税金额贰拾叁万陆仟壹佰叁拾贰元零捌分(¥236132.08),税费壹万肆仟壹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v236132.08(¥14167.92),运维服务费计算方式详见附件1《智能运维服务内容清单》。……”第6.2条约定:“支付方式:运维服务费按以下第6.2.2条种方式支付:6.2.1一次性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规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日内采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合同全周期运维服务费。6.2.2按年度支付:每一年度服务周期起始之日的15日内,甲方应采用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当年度运维服务费。甲方支付款项前乙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7.2条约定:“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支付运维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违约金;逾期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2024年3月4日,龙麟水泥公司与国网综合能源公司签署一份《智能运维项目服务验收单》,该验收单载明,运维服务时间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本运维服务期工作经合格。
2024年4月29日,国网综合能源公司通过微信方式向龙麟水泥公司提供一张价税合计为501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备注“运维时间:第二年(2023.3.2-2024.3.1)”。
审理过程中,国网综合能源公司陈述,其诉请的运维服务费系第二年度的运维服务费,运维时间为2023年3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
龙麟水泥公司陈述,1.龙麟水泥公司有收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国网综合能源公司完全履行案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2.案涉《智能运维项目服务验收单》落款处签字人员为黄某某,系龙麟水泥公司员工,是案涉项目的对接人员。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配电站房智能运维服务专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国网综合能源公司已依约向被告提供第二年度配电站房智能运维服务,龙麟水泥公司未依约向国网综合能源公司支付相应的运维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国网综合能源公司要求龙麟水泥公司向其支付运维服务费501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国网综合能源公司要求龙麟水泥公司以50100元为基数,按照2024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1%)的四倍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未超过合同约定范畴,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另,龙麟水泥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判决: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501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50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的标准,自2024年5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9元,减半收取计599.5元,由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及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本案中,龙麟水泥公司主张一审判决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未提交证据证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国网综合能源公司起诉时已主动降低违约金计算标准,综合考量本案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判决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未超过合同约定范畴,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龙麟水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漳浦龙麟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