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47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558号金三桥大厦3#楼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岩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艳茹,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成,福建科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北大路133号省物价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公司)、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福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10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同工同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本案是否存在同工同酬应由用工单位国网福建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省人力资源公司主张本案***的劳动报酬系由于用工单位对员工的绩效考核造成的工资差异,但该主张并没有得到国网福建公司承认。国网福建公司掌握着***劳动技能、工作经验、熟练程度、工作业绩,以及同岗位其他劳动者的劳动情况,其应当举证证明本案不存在违反同工同酬的情况,但其一、二审拒不参加本案诉讼,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在对上述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作出判决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国网福建公司从事检测工作。其在派遣期间,劳动报酬由国网福建公司转账至省人力资源公司,再由省人力资源公司按月代为支付。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国网福建公司支付给***的工资为每月3000-4000元不等,***当时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因此,***的劳动报酬系根据其从事工作的业绩情况等综合进行核定,并不存在分配不公。***主张国网福建公司没有做到“同工同酬”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为民
审判员 陈乐思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必林
书记员陈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