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70982069E),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文香,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676520460G),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
法定代表人:郭志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闽0104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及违约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漳州天南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售给被执行人的设备的下落。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闽0104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肖朝晖
执行员 程 志
执行员 邓 夏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江艳萍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