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02民初6306号
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华信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宝山,男,公司员工。
被告: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济南发电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国网福建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