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某某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72民初1043号
原告:黄石某某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1017、2017及2018铺)。
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饲料(黄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阳新县(黄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黄石某某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第三人某某饲料(黄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饲料黄石公司)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2024年1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当天,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申请追加国网湖北省某某有限公司阳新县供电公司韦源口供电所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该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案件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本院组织调解,但终因分歧较大,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向某某饲料黄石公司赔偿保险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30676.9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保险金330676.9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4日起至保险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判令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赔偿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为减损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46755.15元;3.判令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4年1月4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变更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赔偿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保险金330676.9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保险金330676.92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保险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30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经招投标与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签订《2023年度财产保险服务协议》,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在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处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列明的地点范围,即湖北省某某(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新港大道特1号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包括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含10号门机)因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止。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2023年7月,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接受黄石某某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某公司)的委托,对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到港的皖寿县货****船舶所载玉米进行装卸作业。7月9日21时34分左右,黄石某某港口公司10号门机进行玉米装卸时,因雷暴天气断电,门机突发故障无法正常使用。此时,门机正准备抓取船舱内货物,抓斗悬停在舱口内导致船上棚架无法收拢。几分钟后开始降暴雨,船舱内的玉米被雨水淋湿受损。之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积极采取减损措施,将船舱内的玉米转运至堆场进行晾晒,为此支出机械、人工、材料等费用。7月9日22时,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向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报案。7月10日,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委托的某甲公司代表一同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并协商处理赔偿事宜。经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认可,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天某某公司及某某饲料黄石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对淋湿玉米按照500元/吨赔偿,对因晾晒产生的损耗,超出8吨部分按照购货合同约定价赔偿,赔偿款在30天内支付,逾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承担违约责任。皖寿县货****船舶玉米总重2599.696吨,事故发生前后累计交付合格玉米1908.54吨,交付经晾晒玉米672.50吨,损耗18.656吨。根据《三方协议书》的约定,672.50吨受损玉米按照500元/吨赔偿,损耗10.656吨玉米按照采购价2925元/吨赔偿,合计367418.80元。2023年8月7日,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出具拒赔告知函,告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本次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不能予以赔付。2023年12月26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向某某饲料黄石公司支付赔偿款367418.80元。黄石某某港口公司认为本次事故系在港区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也是特种设备10号门机故障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公众责任保险及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及逾期利息损失,并赔偿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为减损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黄石某某港口公司诉请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辩称,1.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应当明确诉讼请求,明确要求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承担哪个险种项下的保险责任。2.事故发生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向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报案,称承保的特种设备发生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和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共同委托上海某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进行查勘调查。某甲公司经调查,吊机不能作业是由于供电所设备故障停电导致,非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特种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事故,鼎和某某黄石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黄石某某港口公司要求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承担逾期利息和为减损支出的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此次事故发生由于雷暴天气造成,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作为作业方,应当随时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停止作业并采取应急措施。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没有停电的救援设备和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负有过错。5.此次停电事故是供电部门设备故障导致的,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的损失应向供电部门主张,供电部门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申请追加供电部门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请求驳回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某饲料黄石公司请求依法判决。
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投标邀请书、投标报价书、中标通知书、《2023年度财产保险服务协议》、公众责任保险保单明细、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
第二组证据:短信记录、客户告知书、查勘记录;
第三组证据:《三方协议书》、磅单、原料检验单(3份)、《粮食销售合同(赊销)》(合同编号ZL****007)、微信聊天记录;
第四组证据:施救通知、晾晒照片(2张)、“7.9中粮玉米货损事故”损失清单;
第五组证据:拒赔告知函、付款凭证。
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围绕抗辩意见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
1.报案记录;2.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明细表、保险条款、投保单、特种设备清单;3.保险公估终期报告及附件;4.门座式起重机铭牌;5.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明细表、保险条款、投保单;6.气象资料证明、降水量等级国家标准。
某某饲料黄石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2月14日,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向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提交投标报价书,列明公众责任险内容为:一、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022年12月30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签订《2023年度财产保险服务协议》,约定投保险种包括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机器损坏险附加险、公众责任险、吊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止,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在接到报案后,现场服务人员在24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查勘,了解事故原因,确定损失情况,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承诺20万元(含)至100万元理赔时限为4个工作日。
2022年12月28日,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签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记载: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承保区域为湖北省某某(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新港大道特1号;累计责任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5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1500万元;本保单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止;特别约定,5、本保单投保设备详见所附清单,案涉10号门机在清单范围内。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四)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022年12月28日,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签发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记载: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累计责任限额为5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25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为1500万元;承保区域为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新港大道特1号;本保单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保险期限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止。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合法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五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第六条约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三十六条约定,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2022年(应为2023年)8月7日,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向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出具拒赔告知函,记载:贵单位于2023年7月13日向我司报案称,因暴雨原因导致货船装载的玉米受损提出索赔。经我司查勘,本次受损的货物(玉米)为2023年6月22日于南通水路启运,船名为皖寿县货****,总重2599.696吨。2023年7月9日19时事发前,已卸载交付1729.28吨;事发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第三者共同确认后继续交付179.26吨,合计交付1908.54吨。此次事故原因由外部突然断电所致,并非由10号门机在运行过程中的机械和电气故障引发。根据保险双方签订的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以及《GB/T5226.1-2019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对“故障”的解释和机械电气设备管理实务,10号门机在事发后没有进行过任何更换和修复工作,在恢复供电后继续执行卸载作业,此次事故不属于保险事故,不能予以赔付。
2023年8月16日,某乙公司出具保险公估终期报告,记载: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委托某乙公司对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在2023年7月9日致使第三者遭受的损失进行现场查勘、检测、调查、维修跟踪,以及核定损失和理算等保险公估事宜。2023年7月9日21时左右,某某饲料黄石公司玉米转运过程中,突降雨水,因外部原因10号门机停电,作业卸料斗滞留前舱船舱内,导致位于前舱棚架无法打开遮盖,致使玉米打湿,在确认损失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报案。2023年7月10日13时左右,查勘人员抵达事故现场。查勘人员在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了解到受损财产为玉米,受损现象为水湿后,以微信通知的形式要求该公司尽快卸载并摊开晾晒。查勘人员抵现场后,向该公司递交了书面的施救通知书。此次事故涉及两批采购合同,合同编号ZL****001,数量为1000吨,采购含税单价为2877元/吨,合同编号ZL****007,数量为1600吨,采购含税单价为2925元/吨,两批合计2600吨。2023年6月22日于南通水路启运,船名为皖寿县货****,两舱总重2599.696吨,7月9日19时事发前,已卸载交付1729.28吨,事发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共同确认后继续交付179.26吨,合计交付1908.54吨。在某某保险湖北公司斡旋下,经保险双方及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协商,此次事故中水湿、浸泡玉米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同意接收,按实付数量以降级差价计算损失。2023年7月24日16时许,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向某某饲料黄石公司交付经晾晒的玉米,实交玉米数量672.50吨。交付按平均水分11.40%,合同约定水分14.50%,按此数据折算交付玉米纯重应当为697.9205吨。已交付1908.54吨,水湿浸泡玉米折算纯重697.9205吨,合计2606.4605吨,运输总重2599.676吨,事发后玉米没有重量上的短少。经保险双方和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协商,同意按500元/吨降等价差计算损失。货物损失为336250元=672.50吨×500元/吨。某乙公司查勘人员在现场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现场负责人确认,2023年7月9日22号泊位作业的门机为10号,在发生停电前以及恢复供电后,该门机均在正常使用,没有发生任何故障。2023年7月20日国网阳新县供电公司韦源口供电所出具的证明显示,2023年7月9日21时30分许,因雷暴天气致10KV韦山线(滨29开关)发生故障,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供电受到影响。可以确认此次事故原因由外部突然断电所致,并非由10号门机在运行过程中的机械和电气故障所引发。查阅国家标准《GB/T5226.1-2019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对“故障”的解释:不能执行某要求功能的一种特征状态。它不包括在预防性维护和其他有计划的行动期间,以及因缺乏外部资源条件下不能执行要求的功能。注1:故障经常作为功能项本身失效的结果,也许在失效前就已经存在。根据事故分析确认,出险原因为外部突然断电所致,结合上述的说明此次事故外部突然断电没有造成特种设备发生需要更换零部件和修复的故障,故不属于保险事故。
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天某某公司、某某饲料黄石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书》,约定:1.淋湿玉米经晾晒后检测,除水分合格外,其他指标均有偏差,无法达到原收货要求,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同意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按500元/吨进行赔付,合计约35万元。2.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5天内将该批玉米转运完毕,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内向某某饲料黄石公司支付赔付金及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超8吨标准外损耗金额,以某某饲料黄石公司过磅数量及购货合同约定价为结算依据。3.根据检测结果,若玉米晾晒过程中产生损耗,玉米实际入库数量与船运装载数量的损耗部分小于或等于8吨时,损耗由某某饲料黄石公司承担,若超出8吨,超出部分由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承担。2023年12月26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向某某饲料黄石公司支付367418.80元,对账单摘要为三方赔付协议。
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原料检验单记载:日期2023年7月6日,原料名称为玉米(中大猪),到货数量1908.54吨,水分13.89%;日期2023年7月15日,原料名称为玉米(淋湿),水分12.20%;日期2023年7月15日,原料名称为玉米(浸泡),水分10.50%。
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制作“7.9中粮玉米货损事故”损失清单,记载:1.亏吨10.656吨,单价2925元/吨,合计31168.80元;2.吨位672.50吨,补差单价500元/吨,合计336250元;3.铲车费用,2台大铲车和2台小柳工晾晒中,不间断进行翻扒,合计26385.152元;4.汽车倒短费用,将玉米从船上转到堆场,晒干后全部转库,包干费用5000元;5.人工费用9000元,30人×150元/天×2天;6.辅材费用6370元,12M×30M彩条布10件,637元/件。以上3至6项费用合计46755.15元。
黄石某某港口公司陈述,《现代汉语大词典》《汉语大词典(第一版)》《汉语词典》中,“故障”均指机械、仪表等发生的不能顺利运转的情况。可见,故障既包括机械设备因内部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能顺利运转,也包括因外部原因导致的不能顺利运转。
本院认为,本案系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签订《2023年度财产保险服务协议》,鼎和某某黄石公司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为被保险人签发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单和公众责任保险保险单,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与鼎和某某黄石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保险责任。一、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二)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四)特种设备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认为上述“故障”应当根据《GB/T5226.1-2019机械电气安全机械电气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进行解释:不能执行某要求功能的一种特征状态。它不包括在预防性维护和其他有计划的行动期间,以及因缺乏外部资源条件下不能执行要求的功能。黄石某某港口公司认为上述“故障”应当根据《现代汉语大词典》等进行解释:指机械、仪表等发生不能顺利运转的情况。故障既包括机械设备因内部自身原因导致的不能顺利运转,也包括因外部原因导致的不能顺利运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黄石某某港口公司10号门机因为突发停电不能正常作业,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对此不可预料且无法控制,无论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还是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均系约定的特种设备故障。10号门机作业卸料斗滞留皖寿县货****前舱船舱内,导致位于前舱棚架无法打开遮盖,致使玉米打湿,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
二、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区域范围内,合法从事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十六条约定,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黄石某某港口公司10号门机因为不可预料以及无法控制的突发停电不能正常作业,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属于约定的保险事故。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火山爆发等自然灾害。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辩称案涉事故系暴雨所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如上所述,10号门机因为突发停电不能正常工作,作业卸料斗滞留船舱内,导致位于前舱棚架无法打开遮盖,致使玉米打湿,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船舶棚架无法打开,而非暴雨天气不能克服,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公众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案涉保险单没有明细表,鼎和某某黄石公司辩称适用该条款的约定不负责赔偿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损失数额。一、货物水湿、浸泡损失。某乙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终期报告记载案涉玉米运输总重2599.676吨,交付合格玉米1908.54吨,交付水湿、浸泡玉米672.50吨,水湿、浸泡玉米按照500元/吨计算损失为336250元。各方对上述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二、货物损耗损失。案涉货物在晾晒等施救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损失应由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承担,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对该损耗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三方协议书》约定若玉米晾晒过程中产生损耗,玉米实际入库数量与船运装载数量的损耗部分小于或等于8吨时,损耗由某某饲料黄石公司承担,若超出8吨,超出部分由黄石某某港口公司承担。上述约定的损耗计算方式未得到鼎和某某黄石公司的认可,对鼎和某某黄石公司不产生约束力。某某饲料黄石公司原料检验单记载,案涉合格玉米水分为13.89%,水湿和浸泡玉米晾晒后交付时水分为12.20%和10.50%,按照平均水分11.35%计算,水湿和浸泡玉米纯重应为692.34吨,加上已经交付的合格玉米1908.54吨,案涉货物没有短少。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不能证明在晾晒等施救过程中,货物产生了损耗损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要求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承担货物损耗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三、其他合理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案涉事故发生后,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对受损玉米采取了晾晒等施救措施,必然产生相应的机械、人工、材料等费用,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应当对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主张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调查和核定,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对黄石某某港口公司主张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合计46755.15元予以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均约定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应当向黄石某某港口公司赔偿上述玉米水湿、浸泡损失302625元〔336250元×(1-10%)〕和其他合理损失46755.15元。2022年(应为2023年)8月7日,鼎和某某黄石公司出具拒赔通知函,2023年12月26日,黄石某某港口公司向某某饲料黄石公司支付367418.80元。黄石某某港口公司要求鼎和某某黄石公司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以应付保险金作为基数,从2023年12月26日起至保险金支付完毕之日止,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具有法律依据,且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石某某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保险金3026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石某某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合理损失46755.15元;
三、驳回原告黄石某某港口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480.50元,由原告黄石某某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50元,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负担3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判后答疑提示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审判员作出的裁判文书存有疑虑,就法律术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等与裁判结果相关的问题不理解,可以来电、来访方式提出疑问,由作出裁判的法官、法官助理或其他指定工作人员,依法针对性地进行口头释法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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