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874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告:***,男,1990年11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市**港区。
被告:**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新港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新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