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民再2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居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南小河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聚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河北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兴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栾城区新开街北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聚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冀民申7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六终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及栾城县人民法院(2010)栾民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