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5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碣工业区***厂房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40DEH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烽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双拥西街北二街坊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3324247X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大学西街蒙西文化大厦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5669468586。
法定代表人:***。
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诉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250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账号1540********的银行存款119720.96元。现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东省成功铝业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内蒙古蒙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账号1540********的银行存款119720.9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