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听潮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160690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绿卡能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绿卡能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7221741683。
法定代表人:*竹山,董事长。
上诉人浙江桑乐数字化太阳能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6)浙0481民初79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营业地在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春喧路2639号,本案应由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连忠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