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9231号
原告:杨某,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1979年11月2日出生,系原告丈夫,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王某,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陈某,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蔡某、王某、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降低诉讼请求标的至10,000元。
本院认为,现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杨某预交案件受理费4,239.29元,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负担;余款4,214.29元本院退还杨某。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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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