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3民初3226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143.55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其余3,118.55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