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兵0601执17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99743D,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572510700R,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街道东城社区)人民南路7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兵060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共计526712.31元,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承担执行费7667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惩戒风险告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3年12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已冻结,余额不足);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五家渠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登记信息;
4.本院干警到被执行人实际经营地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期限:无期),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认可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526712.31元,实际到位标的0元,未到位标的526712.31元。因本案被执行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宋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