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788号
申请执行人:黄小平,男性,1990年0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北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228699743D。
法定代表人:张洪涛。
申请执行人黄小平与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沙劳人仲字(2022)第744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85000.00元(另含执行费1175.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王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