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艺行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艺行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402执2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艺行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仁寿县文林镇仁眉路77号2栋1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千禾大道南侧诗书路南延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艺行天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市玖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支付款项503685.3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本院或其他法院保全,待处置后可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川1402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