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市双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5101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双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672039762,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被告:端银琴,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系被告**妻子。 被告:***,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1357926821,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栖凤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市双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端银琴、***、***及第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南京市双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市双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02元,减半收取2620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京市双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