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亚太锅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民终9549号
上诉人南京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昌公司)与上诉人南京亚太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原审第三人黄昌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117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宏昌公司、亚太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宏昌公司、亚太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均于2021年2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亚太锅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6元,减半收取8518元,由宏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99元,由南京亚太锅炉有限公司负担919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帅 审判员  李斐 审判员  郑慧
法官助理李映碧 书记员郭旭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