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7民初129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3号。
被告:***,男,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男,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鲍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