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民终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中山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鱼市口路上海商城4号楼118、119室。
法定代表人:娄剑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天恩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娄剑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江苏景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世青(又名周世清),男,1971年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康,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言行,泗洪县天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双沟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明,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江苏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广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江苏斯沃德置地有限公司泗洪分公司、周世青、陈光康、原审第三人泗洪县双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9)苏1324民初5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广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广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9元,减半收取9845元,由上诉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芳远
审判员 庄业富
审判员 钱 钥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