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初2167号
申请人:**,女,1966年6月12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申请人:江苏安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和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87812856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6年7月25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安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安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安兴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