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财保226号
申请人:重庆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双福街道南北大道800号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实训楼幢1-1第
五教学楼五层、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75002T。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市久久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凤德路10号1#楼房第四层409-9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584280017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久久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3)渝0107财保8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久久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现申请人重庆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久久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470000元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智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市久久环境影响评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