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朋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重庆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7民初2622号 原告:重庆朋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特别授权),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朋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司与被告重庆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朋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8元,由原告重庆朋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