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7民初3666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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