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7民初3669号 原告:重庆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