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民终28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巫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7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5元,减半收取4952.5元,由上诉人***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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