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民终2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缘(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某某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4)渝0237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重庆某某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不足,应当补交,且其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也应补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遂依法通知其补交相应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缴费期限内补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某某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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