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91民初2887号
原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陇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通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蔺某,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北新融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重庆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9月16日以双方拟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72元,退还原告甘肃某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