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381号
原告:***,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特别授权),系四川成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林(特别授权),系四川成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系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利(特别授权),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00元,减半收取计7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阿苦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