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异88号
 申请执行人: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春红,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和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杨陈,男,199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第三人:蒋佩伶,女,199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第三人:张和杰,男,199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第三人:张正,男,199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第三人:四川百川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杨章财。
 第三人:曹鹏,男,199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城县。
 第三人:谢双骏,男,199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高新区。
 第三人:许亚南,男,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冕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百川信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信德集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冕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案外人杨陈、蒋佩伶、张和杰、张正、四川百川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信德建设公司)、曹鹏、谢双骏、许亚南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冕公司称,贵院执行其与百川信德集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106执6464号】,现百川信德集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贵院于2020年11月1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申请追加杨陈、蒋佩伶、张和杰、张正、百川信德建设公司、曹鹏、谢双骏、许亚南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中冕公司与百川信德集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中冕公司与百川信德集团公司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资质代办服务合同》;二、百川信德集团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前向中冕公司支付预付款100000元、违约金20000元;三、若百川信德集团公司未按时足额向中冕公司支付,则中冕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要求百川信德集团公司一次性立即支付,并以剩余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向中冕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四、中冕公司放弃其他诉讼前请求。上述协议,本院于2020年8月6日作出(2020)川0106民初1069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百川信德集团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冕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20)川0106执6464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川0106执64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同时查明,2016年8月10日,成都互为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为信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杨陈认缴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时间为2036年8月5日,股东杨陈并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16日,互为信公司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成都百川信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川信德企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至1000万元,杨陈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00%,出资时间为2036年8月5日,股东杨陈并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7日,杨陈分别与蒋佩伶、张和杰、张正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杨陈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企业公司的750万元股权分别转让给蒋佩伶250万元、张和杰250万元、张正250万元,百川信德企业公司并于同日召开股东会予以确认。至此,杨陈、蒋佩伶、张和杰、张正各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25%,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8月5日,公司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杨陈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11月20日,张和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4月25日,蒋佩伶与百川信德建设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蒋佩伶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企业公司的250万元股权转让给百川信德建设公司,百川信德企业公司并于同日召开股东会予以确认。至此,杨陈、张和杰、张正、百川信德建设公司各认缴出资额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25%,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8月5日,张和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5月30日,百川信德企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杨陈、百川信德建设公司、张和杰、张正各认缴出资额12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25%,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8月5日。2019年7月15日,百川信德企业公司经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百川信德集团公司。2019年12月5日,百川信德建设公司、杨陈、张和杰分别与谢双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百川信德建设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1250万元股权转让给谢双骏、杨陈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250万元股权转让给谢双骏、张和杰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200万元股权转让给谢双骏。同日,张正、杨陈分别与许亚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正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500万元股权转让给许亚南、杨陈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250万元股权转让给许亚南。百川信德企业公司并于同日召开股东会予以确认。至此,谢双骏认缴出资额1700万元,占注册资本34%,张和杰认缴出资额1050万元,占注册资本21%,杨陈、张正、许亚南各认缴出资额7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5%,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8月5日。2020年7月16日,张和杰、杨陈、张正分别与曹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和杰自愿将其持有的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1050万元股权转让给曹鹏,杨陈、张正自愿将其分别持有的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750万元股权转让给曹鹏。百川信德企业公司并于同日召开股东会予以确认。至此,曹鹏认缴出资额2550万元,占注册资本51%,谢双骏认缴出资额1700万元,占注册资本34%,许亚南认缴出资额7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15%,出资时间均为2036年8月5日。
 上述事实,有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主体,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十九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百川信德集团公司股东出资时间为2036年8月5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百川信德集团公司的股东未出资、抽逃出资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公司股权,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中冕公司的异议申请不成立。综上,中冕公司申请追加杨陈、蒋佩伶、张和杰、张正、百川信德建设公司、曹鹏、谢双骏、许亚南为本案被执行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追加杨陈、蒋佩伶、张和杰、张正、四川百川信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鹏、谢双骏、许亚南为(2020)川0106执646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异议诉讼。
 审判长 李 旭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许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