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27民初151号
 
  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县旺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7MA6T17AQ50,法定代表人:崔小勤。
 
  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5PDTXU,负责人:程锡利,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安康家园1栋2单元18楼2号。
 
  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16741Y,法定代表人:李建良,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7栋16层1号。
 
  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仕 亮
 
                                                                                                                                                                                  人民陪审员  增根罗布
 
                                                                                                                                                                                  人民陪审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阿旺仁青
 
                                                                                                                                                                          书  记 员阎 雪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