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左贡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327民初151号

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县旺达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7MA6T17AQ50,法定代表人:崔小勤。

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300MA6T5PDTXU,负责人:程锡利,住所地:西藏昌都市卡若区安康家园1栋2单元18楼2号。

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9716741Y,法定代表人:李建良,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7栋16层1号。

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昌都分公司、被告中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旺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常 仕 亮

人民陪审员 增根罗布

人民陪审员 拉巴次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阿旺仁青

书 记 员阎 雪 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