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191民初720号
原告:南京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什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870元,保全费2070元,合计4940元,由原告南京某某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