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3民初1022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871266422,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正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
被告:南京栖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52094308U,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南水新村98号。
法定代表人:施义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斌,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栖霞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程 洁
书 记 员  潘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