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1929号
原告:江苏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句容市宝华镇栏江村七星观。
法定代表人:叶华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农,江苏天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正方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博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849元,由原告江苏天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见习书记员 任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