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事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03民初4433号
原告:***,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事,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刘玉成,男,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蔡元付,男,196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杨传要,男,197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彭金刚,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男,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房小勇,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安徽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法定代表人:丁胜,经理。
原告***与被告**春、刘玉成、蔡元付、杨传要、彭金刚、***、房小勇、安徽禹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阿晶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