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民申18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夫),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3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大西洋公司在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擅自认定其有违反员工手册和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以此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即便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西洋公司亦未按照员工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处理。大西洋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中有多处伪造其签字,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综上,大西洋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坚持认为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结合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对***与大西洋公司之间相关劳动争议的处理,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