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5244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定,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