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民申1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大西洋焊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于2017年9月8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构成职业病,属于工伤,大西洋公司却违法解除其与***之间的劳动合同,大西洋公司应向***支付全部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大西洋公司提交意见称,上海市静安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明确,***未构成职业病。***耳疾的发生有很多原因,不能证明是工作原因所致,***主张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公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于2017年9月8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结论为无职业性噪声聋。上海市静安区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7年12月28日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及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于2018年2月1日出具的《职业病鉴定书》载明,鉴定结论均为无职业性噪声聋。***现无证据证明其已构成职业病,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不支持***要求大西洋公司支付其赔偿费用的诉请,于法不悖。***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