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184行初143号
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中牟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县长。
委托代理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中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第三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郑州市中牟县广惠街与牟山路交叉口西北角(捷安庄园门面房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一路138号5号楼B座5层500B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牟县财政局、中牟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豫0184行初82号行政判决,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豫01行终882号行政裁定书,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重新立案后,依法追加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时任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