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牟县财政局、中牟县人民政府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0184行初82号
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万滩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刘顺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财政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
法定代表人张伍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中牟县财政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建厂,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楚惠东,县长。
委托代理人耿丽下,中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郑丽君,中牟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诉被告中牟县财政局、中牟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9日作出(2019)豫01行初170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3日受理后,于2019年6月7日向被告中牟县财政局、中牟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被告中牟县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丽、李建厂,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耿丽下、郑丽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众公司诉称,2018年8月,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采购人发布劳务派遣机构遴选招标公告,万众公司参与了投标。2018年9月27日,招标结果公告显示包括万众公司在内的三家单位中标。第三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投标,但因信用问题未入围,该公司向中牟县财政局投诉。中牟县财政局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牟财投决字〔2018〕1号《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万众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决定维持了中牟县财政局的行政决定。万众公司认为,上述行政决定存在重大瑕疵,主要表现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权利,程序严重违法。决定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书认定事项与投诉人两项投诉内容并不相符,认定投诉成立没有依据。投诉人因自身信用问题未能入围,而非其他原因。决定认定第三人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没有证据支持。决定适用依据错误。招标过程符合《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无效的情形。二被告超越法律规定认定中标无效属滥用职权,其作出的决定明显不当。综上所述,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违法,严重损害了包括万众公司在内的入围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故万众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中牟县财政局作出的《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牟财投决字〔2018〕1号);2.依法撤销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万众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牟财投决字〔2018〕1号《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投诉书。第二组证据,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理意见表、行政复议答复书、专家论证意见及附件、投诉处理决定书领取登记表。
经庭审质证,中牟县财政局对万众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牟财投决字〔2018〕1号《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对投诉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中牟县财政局作为监督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包括对举报的处理、监督检查的处理、行政处罚的处理以及本案的投诉处理,是否引用实体法应根据案件情况而定。对于未审先定问题,中牟县财政局慎重对待案件,前后组织两次专家论证,该专家认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无”是不持异议的表示,故作出第一次论证的结论,但投诉人依据法律规定仍有投诉权,故中牟县财政局推翻第一次论证进而组织第二次专家论证。对证据二的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理意见表、专家论证意见及附件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关于受理日期问题:投诉受理日期确定为2018年10月17日,只是受理通知书的落款日期显示为2018年10月23日,该日期非受理日。对行政复议答复书、投诉处理决定书领取登记表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中牟县人民政府对万众公司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同中牟县财政局的质证意见,另补充,行政复议决定无法证明行政复议的程序违法。
被告中牟县财政局辩称,1、中牟县财政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程序合法。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项目由采购人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机构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公开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后涉案采购项目在中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并评审,共有8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包括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万众公司。资格评审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之一的采购人代表认定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资格审查不合格,万众公司资格审查合格。评标委员会经过符合性评审和打分,富能公司、圆方公司、万众公司被推荐为入围候选人,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上发布结果公告。后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回复函》。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向中牟县财政局递交《投诉书》,投诉事项和质疑事项一致。经审查,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符合法律规定,中牟县财政局作出[2018]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后又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向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万众公司送达。2、中牟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采购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入围单位,其推荐3家供应商入围候选人,不符合招标公告中“入围单位数量5-6家”的约定。招标文件没有对评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形进行约定,评标标准中也未说明入围单位不满足5-6家如何处理,评标委员会针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位不满足招标入围单位数量的情况应当停止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随便改变采购标的。(2)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评标专家由采购人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是由四名专家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人代表的身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但不应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评审。3、中牟县财政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中牟县财政局在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万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牟县财政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证据,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质疑函;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函;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牟公资采-2018-0823-375招标公告、结果公告、招标文件。第二组证据,[2018]01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理通知书领取登记表、邮寄凭证、投诉书领取登记表。第三组证据,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回复函及质疑回复函;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函、营业执照、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领取证明;中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签到表、行政监督人员签到表、投标人签到表;开标记录表;资格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评标小组成员廉洁自律承诺书;评标专家评标回避情况登记表;封闭评标区进出人员登记表;符合性评审;报价得分;评委评分表;评委评分汇总表;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评标报告;河南省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评审专家抽取结果;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招标文件;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对中牟县遴选劳务派遣机构招投标投诉的回复》、《关于中牟县人社局遴选劳务派遣机构招投标进展情况的说明》;律师函。第四组证据,牟财投决字〔2018〕1号《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投诉处理决定书领取登记表及邮寄凭证、查询单。
经庭审质证,万众公司对中牟县财政局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中牟县财政局受理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实质性要件;2、法律规定投诉符合条件的,投诉日期即为受理日期,中牟县财政局的受理日期(投诉日)为2018年10月17日,其应于八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书副本送达招标单位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第三方,即2018年10月29日之前送达,但中牟县财政局的实际送达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中牟县财政局送达投诉书的同时还应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其自始至终都没有送达。中牟县财政局在复议中提交有两次专家论证的材料,但在本案中未提交。其中第一次专家论证的意见是投诉不符合投诉条件,但被中牟县财政局自行否决。两次专家论证已经给出了结论,论证时间分别为2018年11月7日、2018年11月12日,但其于2018年11月20日才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即先有结论后通知,属于未审先决。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没有提及其自身的资质问题,亦未反驳相关机构对其资质问题的决定,但中牟县财政局以审查程序不合法为由作出决定书,该审查超越了投诉的范围,亦不符合中牟县财政局所依据的94号文第21条规定。故中牟县财政局受理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启动程序违法。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对照相关规定,恰恰证明中牟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从受理到送达的程序全部违法。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第94号令,投诉结果应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但本案所涉结果未进行公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1.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即使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但符合招标法的规定,不会导致招投标行为的无效。2.投诉人并未对信用查询及资质审查问题进行投诉,故中牟县财政局认为评审委员会认定其他5家企业资质审查不合格的证据不足,超越了审查范围。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中牟县财政局未依法对处理结果进行公告,不能掩盖其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经庭审质证,中牟县人民政府对中牟县财政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辩称,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并未改变原行政决定,故中牟县人民政府只证明行政复议决定程序的合法性。2019年1月15日,万众公司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16日受理了该申请,并通知了中牟县财政局。2019年1月22日,中牟县财政局即向万众公司提交了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因本案案情复杂,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决定,故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延期决定,并通知了万众公司及中牟县财政局。2019年4月8日,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该案系合并审理案件,故案号为2、3号。并于当日向万众公司及中牟县财政局进行了送达。中牟县人民政府认为该行政复议程序合法,依法应驳回万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牟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牟政(复答通)字〔2019〕3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3、牟政(行复延决)〔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及送达回证;4、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经庭审质证,万众公司对中牟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对中牟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程序性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中牟县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依法有义务对中牟县财政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及程序性进行审查,不应仅对其自身复议程序性问题进行评价,其对原行政决定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回避,未进行依法审查,属于违法。在决定书中对程序性、合法性问题未进行分析说明,直接武断的确认程序合法,导致行政复议程序中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被淹没,未及时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理行为。
经庭审质证,中牟县财政局对中牟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上证据作如下确认: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被告对以上证据提出的证明目的,本院按照证据本身客观反映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就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进行公开招标,并于8月30日发布公告,具体内容如下:一、项目名称: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二、采购编号:中牟政采公开-2018-08-30,项目编号:牟公资采-2018-0823-375;三、项目简要说明,采购内容为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入围期限5年,标段划分仅一个标段,入围单位数量5-6家;四、投标人资格要求,4.3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投标人,将拒绝其报名参加本项目;五、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六、招标文件的递交,6.1招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2018年9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北京时间);七、发布公告的媒介;八、联系方式。关于评标委员会组成及评标,招标文件第16.1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评标专家由采购人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询问、评估、比较。招标公告发布后,包括万众公司及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内的8家公司参与投标。2018年9月27日,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评标结果发布了《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结果公告》,该公告显示采购小组成员名单为姜军、张彩红、康庆春、李幸克、张海亮,评标结果信息显示第一入围候选人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入围候选人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第三入围候选人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另载明,各有关当事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2018年10月8日,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向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交质疑函,认为入围单位数量不符合招标文件中5-6家的约定,同时认为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张海亮的身份是采购人代表,不应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本项目评审。2018年10月10日,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质疑回复函》,认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评标活动程序合法,无违规之处。并于次日向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该公司在回复函领取证明的“对所述回复内容是否有异议”处填写了“无”。
2018年10月17日,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针对该采购活动向中牟县财政局投诉,请求确定评标结果无效,依法重新招标。中牟县财政局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了投诉,并于同日向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受理通知书,后又向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包含万众公司在内的三家入围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投诉书,其中向万众公司送达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0月29日,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针对投诉事项作出回复,认为整个采购过程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个环节完整,符合相关法律要求。2018年11月1日,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中牟县政府采购办作出《回复函》,关于入围单位的数量未达到要求问题,建议重新组织评标专家进行复议,同时对误删评标委员会组成的部分内容作出说明。2018年11月6日,万众公司就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向中牟县财政局提交了《律师函》,认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撑,建议驳回其投诉。2018年11月7日和2018年11月12日,中牟县财政局就投诉事项组织了两次专家会议,第一次专家会议以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认可答复结果为由建议驳回投诉,第二次专家会议认为投诉属实,影响了评审结果,并建议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作出相应处理。2018年11月27日,中牟县财政局作出牟财投决字〔2018〕1号《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将国泰信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投诉人,将万众公司在内的三家入围单位列为第三人,决定书的内容如下:“一、投诉事项,(一)采购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入围单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2018年9月27日发布本项目招标结果公告中,推荐3家供应商为入围候选人,不符合招标公告中“入围单位数量5-6家”的约定。招标文件没有对评审中出现的特殊情形进行约定、评标标准中也未说明入围单位不满足5-6家如何处理,评标委员会针对通过符合性审查单位不满足招标入围单位数量的情况应当停止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随意改变采购标的。(二)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评标专家由采购人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是由四名专家和一名采购人代表组成,张海亮作为采购人代表,其身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但不应以评标专家身份参与本项目评审。二、投诉请求:确定评标结果无效,依法重新招标。三、调查事实及依据:2018年10月17日,申请人对“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机构遴选项目”(采购编号:中牟政采公开-2018-08-30)投诉,我局2017年10月23日受理了投诉。2018年10月24日,我局向被投诉人及第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也分别作了回复说明。经调查,认定以下事实:1、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六条第16.1款规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评标专家由采购人从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一条第3款第3项信用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要求,“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推论行为记录名单”栏目中有失信等负面信息的潜在投标人,将拒绝其报名参加本项目。没有规定信用的查询主体。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0项规定,入围单位数量为5-6家。未约定入围单位数量不足5-6家时如何处理。4、2018年9月25日上午,开标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为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审查,有8家投标,对其中的5家投标人的信用查询按不合格处理,导致5家投标人投标无效。推荐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3家投标人为入围候选人。5、项目进展情况:该项目于2018年9月25日上午10点30分在中牟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房产大厦4楼第2开标室进行了开评标,推荐河南圆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入围候选人。9月27日在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结果公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截止到2018年11月20日采购人尚未下发中标通知书。四、处理决定和法律依据:我局认为,招标文件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由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为4名专家和1名采购人代表,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且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对5家投标人的信用查询按不合格处理,导致5家投标人投标无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信用查询的主体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从调查的证据来看,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查询各投标人的信用记录。因此,采购人代表认定5家投标人为投标无效的证据不足。同时,由于采购人代表认定5家投标人投标无效,导致该5家投标人不能进入下一步评审,最终导致只能推荐3家供应商为入围候选人,影响了评审结果。招标文件中规定入围单位数量为5-6家,而在评标过程中,仅有3家投标人通过资格性审查,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入围数量标准即采购需求,改变了采购标的的数量。因此,投诉人的两项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决定如下:本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财政局或中牟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中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1月27日。”中牟县财政局于当日向万众公司送达了该决定书。
万众公司及河南富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中牟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中牟县财政局就回复事项提供书面答复意见,中牟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中牟县财政局2018年11月27日作出的《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牟财投决字〔2018〕1号)。万众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中牟县财政局作出的《中牟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牟财投决字〔2018〕1号)及中牟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牟政(行复决)〔2019〕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本院认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本案中,中牟县财政局作为负责处理针对中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采购项目投诉的机关,在收到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后,从审查投诉事项至作出处理决定并不存在行为违法且应予撤销的情形。首先,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牟县财政局提起了投诉,尽管其在回复函领取证明中“对所述回复内容是否有异议”处填写了“无”,但是否受理投诉应依据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简单地将无异议视同投诉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对回复满意;其次,中牟县财政局针对投诉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就采购过程提起的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结合以上查明的事实,足以认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入围供应商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在未按照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且入围单位数量未达到要求时就确定评标结果没有依据,尽管中牟县财政局存在未按照规定期间向包括万众公司在内的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书的轻微违法行为,但因投诉事项非针对中标人且万众公司已对投诉事项作出明确表示,该违法行为对万众公司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故中牟县财政局认定投诉人郑州百思特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两项投诉成立的事实清楚。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中牟县财政局作出中标结果无效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决定的行政行为合法。中牟县人民政府在接到万众公司复议申请后,经过立案、受理、通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等复议程序后,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所述,应当驳回万众公司的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郑州万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保宪
人民陪审员  王玉玲
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张丽亚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