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1502民初7421号 原告:聊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聊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贸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贸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53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539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即2024年春节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LPR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份,被告与原告签订采购合同一份,被告购买原告空心楼盖钢网模壳建筑材料,约定了产品的规定、数量、价格、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供货,经结算被告共计购买原告材料款合计1635390元,原告向其开具了全额发票。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现欠货款305390元未付。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望判如所请。 某某建设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21日,原告(乙方、供货方)与被告(甲方、采购方)鉴定《空心楼盖钢网箱模壳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规格、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交货地点为聊城安居嘉和小区二期工地。原告加盖公章、经办人范某签字,被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安居中心嘉和小区工程项目部专用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的工地提供货物。截止到2019年12月,原告共提供12160个钢网箱,退回46个,合计货款1635390元。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26日、2020年1月2日为被告开具15张增值税发票,金额为1635390元。2019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转款40万元,2019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款20万元。 2023年12月29日,原告(乙方、责任人***)、被告(甲方、责任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丙方、责任人***、***)签订《代付协议》,主要内容:甲方欠乙方货款485390元,丙方欠乙方631920元,三方同意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镇**庄**期**栋**单元**号房**作价811920元给乙方用于支付乙方的货款。房屋价款与货款差额180000元(811920元-631920元)由甲方付给丙方,甲方还欠乙方305390元,丙方在办理完房屋相关手续后,丙方与乙方货款两情。甲方所欠乙方货款305390元,于2023年阴历春节前付清。三方责任人签字捺印。房屋已办理完毕相关交接手续。某某建设公司至今未支付剩余30539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4)鲁1502执保**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支付保全费212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某某建设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责任。虽然《空心楼盖钢网箱模壳采购合同》加盖的是“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安居中心嘉和小区工程项目部专用章”,但,原告开具的15张增值税发票载明的购买方为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某某建设公司也曾向原告支付货款60万元,说明某某建设公司对上述购销合同进行了追认,应认定合同的相对方是某某建设公司,经办人***签订《空心楼盖钢网箱模壳采购合同》及《代付协议》,系履行职务行为,某某建设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由于某某建设公司承诺2023年阴历春节前付清,结合签订协议的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应认定支付货款的时间为2024年春节(2024年2月10日)前,逾期付款时间应自2024年2月10日开始计算。本案系买卖合同,原告要求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5390元; 二、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聊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30539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1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聊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0元,保全费2120元,均由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上诉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生效。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最后一日起计算。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如数履行。逾期未履行的,立案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