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103执12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17日生,汉族,济南搪瓷厂员工,住济南市,身份证号码。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5)市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查询银行、工商局、车管所、房管局,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市商初字第238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骆 腾
审判员 仲崇亮
审判员 张永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郝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