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01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鞋业园区C区35幢。
法定代表人何金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彬,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3年1月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玉龙,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越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金1518300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的汽车,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登记等情况,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128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文清
审判员  汪 霄
审判员  郭海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鑫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