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繁星互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京0101民初4561号
原告:某甲公司。
被告:某乙公司。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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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