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2民初2399号
原告:**,男,1955年3月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朗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州)科创东五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星海钢琴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